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檢察官偵辦被告甲詐欺之案件,依偵查中之相關證據,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乙之財產時,於刑事程序上應為如何之處置?嗣被告甲之詐欺案件經起訴後,第三人乙應如何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若第三人乙未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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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沒收特別程序」中第三人參與沒收之相關規定。解題時應依時間軸分為三部分:偵查中檢察官之保全與聲請(§133-1、§455-13)、起訴後第三人之聲請要件與程式(§455-12Ⅰ、§455-14),以及第三人未聲請時法院之職權介入義務與例外(§455-12Ⅲ),精準引述法條即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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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對第三人財產沒收之保全與聲請、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要件與程式,以及法院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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