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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購入 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詎料甲遭乙盜蓋印鑑而移轉 A 地予乙名下,甲乃起訴請求乙塗銷登記、返還 A 地。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 A 地以 200萬元之低價賣給不知情之丙,並已移轉登記予丙。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對本件訴訟影響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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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繫屬中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效力,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當事人恆定原則」。解題層次上,先點出移轉對原訴訟當事人適格無影響,再進一步論述原告可採取的程序救濟手段(如承當訴訟、訴之追加),以保障原告權益並達成紛爭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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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訴訟繫屬中,被告將訴訟標的物移轉予第三人,對原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訴訟程序進行有何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乙受第一審敗訴判決並提起上訴,於上訴程序中,經原審法院告知需補提上訴理由狀而未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否逕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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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第二審上訴之合法要件」與「第三審上訴」之差異。解題關鍵在於指出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為續審制,未具上訴理由並非上訴不合法之要件,未補正僅會產生失權效(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法院不得以此為由逕為程序性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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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表明上訴理由是否為第二審上訴之合法要件?上訴人經命補提上訴理由狀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否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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