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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詐欺之案件,依偵查中之相關證據,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乙之財產時,於刑事程序上應為如何之處置?嗣被告甲之詐欺案件經起訴後,第三人乙應如何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若第三人乙未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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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沒收特別程序」中第三人參與程序之機制,考生應扣緊「令狀原則」與「聽審權保障」。首先點出偵查中為保全沒收的「扣押裁定聲請」及起訴時之記載義務;其次敘明第三人主動聲請參與之法條與書狀程式;最後點出法院「依職權命參與」之強制義務,並論述其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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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中保全第三人沒收財產之處置、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要件與程式,以及法院依職權保障第三人聽審權之處置。 【解析】 壹、偵查中檢察官認應沒收第三人乙財產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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