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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有關拆除違章建築之事宜,行政機關得採取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的手段。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之實施,應如何區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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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行政執行法》中「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的規定(第27條至第32條)。作答時需點出兩者在「概念定義」、「實施手段」上的不同,並強烈凸顯「層次性(間接強制優先原則)」與「比例原則」的適用,最後結合前置程序(告戒)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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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針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我國《行政執行法》設有「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二種手段。兩者之主要區別在於強制力行使之方式、對象,以及發動之順序,並受比例原則之嚴格限制。 【論述】

小題 (二)

在有關強制執行之告戒上,應為何等之載明,以使相對人清楚區別二者?(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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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中「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核心在於《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的「告戒」要件。答題時應先點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層次性,接著依據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分別說明代履行(須載明預估費用)與直接強制(須載明具體實體強制手段)在告戒書面上的具體記載差異,以展現對正當法律程序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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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於執行拆除違章建築時,其「告戒」文書應如何具體載明執行方法與內容,以符明確性原則並使相對人得以區別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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