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四 題
人民甲於公告 A 河川區域內興建建築物,經乙主管機關發現後,認該建築物足以妨礙水流,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第 4 款,依同法第 93 條之 4 規定,以 B 函命甲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期限屆至後,甲未拆除該建築物,乙機關遂以 C 函處以 1 萬元罰鍰,並再命甲限期回復原狀或拆除該建築物,且於 C 函註記,如未依限履行者,將交由乙機關指定人員代履行,估計費用為 50 萬元。試問:C 函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水利法
第 78 條第 4 款: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第 93 條之 4:違反……第七十八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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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複合型行政處分或執行措施,考生應先對 C 函的各項內容進行「拆解與定性」(包含罰鍰、重申義務、代履行告戒)。接著思考「行政罰與執行罰(怠金)」的區別及『可代替行為』的執行手段限制,最後檢視代履行前置程序(告戒與命預繳費用)之要件是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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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C 函結合「罰鍰」、「重申拆除義務」與「代履行告戒與估計費用」,其各別之法律定性為何?手段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要件? 【解析】 本題 C 函實為包含多重性質之複合行政行為,應拆解其內容,分別審查其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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