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之住家內堆置極大量具爆炸危險性之工業原料,主管機關命其應在 2 日內移除之。甲並未於上述期限內履行上述義務。經主管機關踐行告戒程序後甲仍未履行,主管機關乃決定採取代履行之執行方法並通知甲。
甲之住家內堆置極大量具爆炸危險性之工業原料,主管機關命其應在 2 日內移除之。甲並未於上述期限內履行上述義務。經主管機關踐行告戒程序後甲仍未履行,主管機關乃決定採取代履行之執行方法並通知甲。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主張該下命處分並未經合法送達,不生效力時,甲得如何尋求救濟?(12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主張基礎處分未合法送達」而對後續的行政執行不服,應直覺聯想到此屬於「執行名義未合法成立」的程序瑕疵。考生須運用《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制度作為破題核心,並結合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97年、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說明若對異議決定不服,後續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
小題 (二)
若甲主張要在 2 日內履行上述義務根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甲得如何尋求救濟?(13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區分「基礎行政處分之瑕疵」與「行政執行程序之瑕疵」。甲主張「期限過短無期待可能性」,本質上是在攻擊基礎下命處分的合法性,故應引述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說明實體爭議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而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並搭配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