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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主管機關命營業人甲 6 個月內停止營業。但甲仍繼續營業。經告戒程序後甲仍不履行義務。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主管機關可否對甲科處怠金?(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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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之手段與程序要件。首先應將「命停止營業」定性為「不行為義務」之下命處分,其次連結《行政執行法》第30條對違反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怠金),最後檢驗「告戒」等前置程序是否完備,即可依三段論法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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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反不行為義務之行政處分,經告戒仍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否科處怠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被科處新臺幣 10 萬元怠金後,雖並未繳納怠金,但已立即停止營業。若怠金仍未徵收時,後續程序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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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定性「怠金」的法律性質為間接強制手段,並區分「本案不作為義務」與「已科處之金錢給付義務」。解題關鍵在於說明義務人雖事後履行本案義務,僅生『終止後續強制程序(不再連續科處)』之效力,原已合法科處之怠金已轉化為獨立之金錢給付義務,仍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方能維持行政執行的威嚇力與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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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義務人於怠金科處後始履行不作為義務,主管機關對已科處但未繳納之怠金是否仍應繼續徵收?其後續程序應如何進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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