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三 題
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但基於那些法定原因,得停止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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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救濟中「執行不停止原則」之例外。作答時應區分「訴願階段」與「行政訴訟階段」,分別引述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要件,並結合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剖析「難以回復之損害」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展現公法學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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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行政救濟法制為兼顧行政機能之運作與公益之維護,於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均明定「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學理上稱為「執行不停止原則」。惟為避免人民權益受違法處分之侵害而產生不可逆之結果,特設有停止執行之法定例外原因,茲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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