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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行政機關就個別事件,廢棄原有之法律上禁止,容許相對人從事特定行為之行政處分,類型上分為許可或免除二種。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請分析二者性質與內涵上之不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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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行政法學理上對於「禁止」之分類(預防性禁止 vs. 抑止性禁止)。解題關鍵在於說明「許可」是解除相對禁止(回復原有自由),而「免除」是解除絕對禁止(創設例外特權),並據此延伸比較兩者在處分性質、人民請求權及實務應用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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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行政機關就個別事件廢棄原有之法律上禁止,容許相對人從事特定行為之授益行政處分,學理上依據其所解除之「禁止性質」不同(預防性禁止或抑止性禁止),將其區分為「許可」與「免除」,兩者在權利性質與行政裁量層次上具備顯著差異。 【論述】

小題 (二)

各舉一實例說明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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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行政法基本學理的測驗,配分僅5分,作答應直擊核心。考生應先聯想行政處分中「許可」與「免除」在法理上的本質差異,亦即區別「預防性禁止之解除(相對禁止)」與「抑止性禁止之解除(絕對禁止)」,再據此分別提出具代表性的實務案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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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係指行政機關解除「預防性禁止(相對禁止)」之行政處分。該行為本屬人民之天然自由,惟為維護公益,法規暫以預防性禁止予以事前管制,待人民符合法定要件時,即予解除禁止,回復其自由。 實例為:監理機關核發「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車輛本為人民之一般行為自由,為確保交通安全而預防性禁止無照駕駛,俟人民通過考試後,機關即核發駕照解除禁止。 「免除」係指行政機關解除「抑止性禁止(絕對禁止)」或免除「公法上義務」之行政處分。法規為維護重大公益,原則上絕對禁止某行為或課予普遍義務,僅於具備特殊例外情事時,始由機關特許廢棄禁止或免除該義務。

小題 (三)

許可與實務上常見之「認可」,有何不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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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先從行政處分之定性出發。首先界定「許可」為解除一般禁止、回復行為自由(客體多為事實行為);其次界定「認可」為對法律行為之效力補充(客體為法律行為)。最後透過比較兩者的作用客體、法理基礎及實務案例(如建照核發與私校董事長核定),凸顯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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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許可」與「認可」在行政法學理及實務上均屬授益行政處分,然兩者在規制目的、作用客體與法律效力之定性上具備本質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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