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行政處分之瑕疵有輕重,「可補正瑕疵」成為合法之行政處分,其情形有那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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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關於「瑕疵補正」之明文規定。答題時除了精準列出五款法定補正情形外,必須先論述瑕疵補正之法理基礎(程序經濟原則),並於後段補充補正之「時點限制」與「法律效果」,方能展現完整的公法論述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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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行政處分之瑕疵依嚴重程度可分為「無效」、「得撤銷」、「得補正」及「得更正」。其中,「瑕疵補正」係指原本具備輕微程序或形式瑕疵之得撤銷處分,經行政機關事後完成特定行為後,使其瑕疵獲得治癒,溯及既往成為合法處分。此機制之目的在於調和「依法行政原則」與「程序經濟原則」。 【論述】 一、瑕疵補正之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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