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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之規定,漁業人有將申購之優惠漁船油用於從事非漁業行為者,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量之優惠油價補貼款。據此,某甲的漁船受有行政機關給付之優惠油價補貼款,嗣後被查獲從事非漁業行為,行政機關以「函文通知」某甲依法應繳回補貼款。上述行政機關「函文通知」之性質為何?又決定其性質對於向某甲請求繳回補貼款之途徑有何差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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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定性爭議。透過分析行政機關有無作成行政處分之法規依據(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判斷該函文屬「下命處分」或「觀念通知」,並據此推導出「逕送行政執行」與「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兩條截然不同的強制執行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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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命人民繳回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函文性質為何?該定性對於機關實現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之途徑有何根本差異? 【解析】 壹、函文通知之性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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