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持有土地一筆,位於 A 市辦理公共工程範圍內,經 B 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後,由 A 市政府地政局公告徵收,並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領取徵收補償費,因逾期無人領取,A 遂將該筆款項向管轄法院提存。後因甲死亡,乙自稱為甲之繼承人,向 A 領取上述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嗣後,因訴外人丙向 A 查詢系爭補償費,始發現遭冒領。A旋即發函通知乙,要求其於文到翌日起 30 日內,繳回上述系爭補償費,及自領取日至歸還日止,按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函文)。乙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訴願期間,A 將系爭函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該署准予 A 向乙之存款銀行,扣押一筆債權金額 120 萬元,並撥入 A 市庫。乙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A 應給付乙 120 萬元及相關利息;乙其餘之訴駁回。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我國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附理由分析本件之法律關係,正當程序究應如何進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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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定性行政機關命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涉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其次,檢驗行政執行之發動是否具備合法之「執行名義」,並釐清行政機關追討不當得利的正確訴訟類型(一般給付訴訟)及後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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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命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函文定性為何?若無合法執行名義逕行移送行政執行,其適法性為何及應循之正當程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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