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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四 題

甲父親乙,生前未辦理民國(下同)8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機關 A 核定,應繳納 85 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下同)1.8 萬元,繳納期限至 87 年 9 月 15 日。因乙行蹤不明,A 遂將繳款書公示送達,於 88 年 2 月 9 日發生送達效力,並展延繳納期限至 88 年 2 月 19 日。然乙於繳納期限屆滿 30 日後,未申請復查,亦未繳納應納稅捐,A 乃於 88 年 11 月 10 日,將該稅捐債務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執行,經該院以 89 年 3 月 27 日核發債權憑證。後因乙於 89 年 3 月 3 日死亡,A 遂因甲為乙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應概括承受繼承人之稅捐債務,並發現甲另有財產可供執行為由,於 92 年 11 月 20 日,以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將本件綜合所得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B 執行,B 並於 98 年 6 月 15 日,以函文對甲與他人所共有之土地及其上建物為查封登記。甲不服,應如何尋求權利救濟,請依據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附理由分析本案之合法性及主管機關之合法執行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4 條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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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考生首先區分『救濟途徑』與『實體合法性』兩大層次。救濟途徑須適用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以及行政訴訟法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實體審查則須緊扣執行名義的成立要件,特別是『對繼承人執行』是否已踐行稅捐重新發單與限期履行之『告戒』前置程序,並區分對遺產與固有財產執行之法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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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對查封財產之執行程序應如何尋求救濟?A機關逕以對被繼承人之債權憑證,對繼承人甲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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