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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甲為 A 軍事學校學生,因學期成績不及格,遭 A 於民國(下同)79 年 10 月 25 日予以退學,並自同日起生效。依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規定,甲應賠償其在校期間費用,共計新臺幣 70 萬餘元。A 自甲退學時起,並未積極行使其返還系爭費用請求權。A 直至 93 年間,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甲上述費用發支付命令,經該院於 93 年 11 月 3 日核定支付命令,命甲應向 A 清償 70 萬餘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甲依程序,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臺中地方法院於是以民事裁定,命 A 限期補繳裁判費,然 A 並未於期限內補繳,而遭裁定駁回其訴。A 再於 93 年 12 月 23 日,以函文請甲於 94 年 1 月 20 日前,清償其所積欠之費用,甲逾期仍未清償。因此,A 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臺中分署)強制執行,甲對此不服而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 95 年 4 月 27 日以聲明異議決定書,撤銷其所屬臺中分署對甲所為之執行程序。A 復於 94 年 6 月 1 日以函文請甲於同年月 15 日前,清償上述費用,甲仍未清償。A 乃於 95 年 7 月 10 日,將本件移送書移送臺中分署強制執行。甲不服,以 A 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為由,於 100 年 8 月 17 日聲明異議。請依法令與相關實務見解,附理由分析本案甲與 A 間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據此關係,A 對甲所應償還之費用,應進行之程序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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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定性軍事學校與學生間賠償公費之法律關係屬「公法上行政契約關係」。接著思考行政契約之金錢請求權應如何取得執行名義(除法規授權外,不得逕行作成處分並移送執行,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最後必須檢驗請求權時效,注意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公法上請求權應類推適用民法15年時效,並仔細涵攝民法關於時效中斷與不中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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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軍事學校與學生間返還公費之法律關係定性為何?機關對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如何取得合法執行名義?以及本案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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