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0 月 12 日,因拍賣取得訴外人乙所有廠房及土地,該場址遺有「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事業廢棄物一批。A 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A 先後於 102 年 7 月 25 日以函文,命甲應於文到 1 個月內,提送「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辦理系爭廢棄物清理事宜;同年 10 月 15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 2 個月內,將系爭廢棄物清理完畢。然甲均未於期限內辦理,A 乃依同條項後段規定,於 103 年 4 月 15 日,以函文命甲繳納清理系爭廢棄物代履行預估費用新臺幣 2 百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於 103 年 8 月 12 日,以訴願決定撤銷 A 之 103 年 4 月 15 日函,由 A 另為適法處分在案。後來,A 遂改以 102 年 10 月 15 日函為執行名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前段暨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重新估計清理廢棄物代履行費用 1 百萬元,於 103 年 9 月 11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納。甲對該執行行為聲明異議,又經 A 上級機關決定,駁回聲明異議。甲對上述程序不服,應該如何尋求權利救濟?請附理由詳述,本案依據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正確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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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救濟雙軌制與代履行之合法性要件。考生首應將「命繳納代履行預估費用函」定性為行政處分,指出即使經過聲明異議,仍得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97與98年聯席會議決議);其次,必須敏銳檢視行政執行之程序要件,點出A機關欠缺「告戒」之前置程序,構成處分違法之實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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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機關命甲繳納代履行預估費用之函文性質為何?甲於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應如何救濟?A機關逕命繳納代履行費用之執行程序是否合法? 【解析】 壹、命繳納代履行費用之定性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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