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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金屬工廠將未經處理之電鍍廢水排放至農田灌溉渠道,污染鄰近農地。該農地遭受重金屬污染,且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稱土污法)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乙地方政府環保局(以下稱環保局)公告該農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並限制農作。環保局認定甲工廠為該農地之污染行為人,以 A 函命其於 6 個月內提出控制計畫。期限屆至後,甲工廠未提出控制計畫,環保局遂依據土污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採取適當措施,並預估整治費用為 500 萬元。試問:環保局得否依據行政執行法,命甲工廠預先繳納整治費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3 條 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於六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污染控制計畫提出之期限,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第 1 項) 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不明或不擬訂污染控制計畫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及場址實際狀況,採適當措施改善;污染土地關係人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適當措施改善前,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準用前項規定辦理。(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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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遇此題應首先界定『提出控制計畫』之義務性質是否屬『可代替行為』,進而判斷能否適用代履行。其次,應釐清主管機關依土污法『自行採取適當措施』之定性,究為行政執行法之代履行,抑或本於法定職權之自行介入,並檢視『告戒』等前置程序是否完備,從而推導能否命預先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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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控制計畫」未果,自行依土污法採取適當措施時,得否定性為行政執行法之「代履行」並命其預先繳納預估之整治費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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