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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三 題

甲所有坐落 A 縣之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現場置有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占有面積達 17.46 平方公尺,A 縣政府因民眾檢舉,認定甲違法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以 B 函通知甲裁處罰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應於同年 9 月 13 日前拆除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恢復原狀。甲未進行行政救濟,A 縣政府迄今亦未強制執行。試問:A 縣政府得否再為 B 函之執行?若不得再為執行,得否再為罰鍰及命拆除恢復原狀之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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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之「執行期間」以及逾期後之法效應。考生應先區別B函的兩個部分:「罰鍰」屬行政罰、「命拆除」屬管制性不利處分。接著引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判定皆已逾5年執行期間;最後引用一事不再理、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禁止重新作成處分以規避執行期間),論證機關不得再重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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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之執行期間屆滿後,行政機關得否再依原處分強制執行?又為排除同一違法狀態,得否重新作成內容相同之裁罰及下命處分? 【解析】 壹、A縣政府不得再為B函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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