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下列情形之行政執行期間於何時屆滿?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下列情形之行政執行期間於何時屆滿?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為補習班負責人,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被主管機關 A 裁處 25 萬元罰鍰,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21 日收受裁處書,裁處書上有正確之教示,惟甲未提起訴願。(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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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中「執行期間」的計算方式。考生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確認執行期間為「處分確定之日起5年」,接著依《訴願法》第14條計算30日的不變期間以定出「處分確定日」,最後推導出5年屆滿之確切日期。
小題 (二)
承接(一),若 A 於 114 年 2 月 3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行機關於 114 年 4 月 15 日通知甲到場說明。(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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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行政執行法》第7條關於「法定執行期間」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界定「移送執行」(114年2月3日)與「通知到場說明」(114年4月15日)之法律定性,指出後者方屬法定之「已開始執行」時點,並依此推導出執行期間至多得延長至原起算日起算之十年屆滿。
小題 (三)
承接(一),若 A 於 113 年 7 月 17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行機關於 114 年 6 月 13 日核發執行憑證予 A。(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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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核發執行憑證」與「執行期間」,應立刻聯想《行政執行法》第7條的「5年+5年」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行政執行期間為法定除斥期間,不生時效中斷或重新起算之效力,並應根據原5年期間是否已屆滿來分庭抗禮地論述核發憑證(執行終結)後的法律效果。
📜 參考法條
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行政執行期間計算
💡 行政執行採「5+5」制,自處分履行期間屆滿時起算。
🔗 行政執行期間演進鏈
- 1 處分履行期屆滿 — 行政執行期間正式起算(5年)
- 2 5年內開始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7I但書,可延長5年
- 3 5年屆滿併發憑證 — 依同法§7II,執行期間屆滿終止
- 4 總計10年屆滿 — 絕對不得再執行(即便程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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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未定履行期間,則自處分生效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