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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三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今甲將其房屋拆除後,將所遺留之一般廢棄物放置其所有之土地上而未清除,則主管機關 A 為迫使甲清除,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命甲限期改善並按日連續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方法可採?又 A 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規定,逕自清除甲土地上之該廢棄物?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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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手段之選擇與發動要件。首先應將清除廢棄物定性為「可代替之行為義務」,進而導出行政執行法上「代履行」之手段及「告戒」前置程序;其次,應檢視「即時強制」之核心要件(急迫危險、不及作成下命處分),並結合題目事實(置於自有土地、已能為限期改善處分)進行涵攝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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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命清除廢棄物(可代替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選擇,以及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發動要件之判斷。 【解析】 壹、主管機關 A 除按日連續處罰外,尚可依《行政執行法》採取「代履行」或「怠金」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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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手段與即時強制
💡 區分行為義務執行與即時強制之發動要件與程序差異。
比較維度 間接強制(代履行) VS 即時強制
前提要件 有義務且怠於履行 為阻止危害或急迫危險
行政處分 須先有下命處分 無須或不及先有處分
前置程序 必須先行「告戒」 無須告戒,即時為之
救濟性質 針對義務不履行之強制 針對事實危險之預防
💬代履行係處理「人不履行」;即時強制係處理「事屬急迫」。
🧠 記憶技巧:代履行、處怠金,先告戒、後執行;急迫危險不及命,方得即時強制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廢棄物長期堆置即屬「急迫危險」而適用即時強制,卻忽略本案仍有時間下命限期改善。
行政執行之正當法律程序 代履行費用之徵收 比例原則於強制執行之適用 行為義務與不行為義務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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