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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流行音樂主管機關,為推廣臺灣流行音樂、提升相關產業發展競爭力,並且促進文化國目標之達成,訂定「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乙為流行音樂經紀公司,遂根據該要點,向甲提出流行音樂樂團巡迴演出企畫書,申請補助金。案經甲審核,同意補助,雙方乃簽訂「流行音樂產業補助契約」,約定乙依企畫書內容履約,應由本土之丙樂團於 6 個月內完成全臺 10 場次巡迴演出,甲則分 2 期給付乙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補助金。嗣乙因無法與丙樂團達成合作合意,遂逕以丁樂團進行巡迴演出。甲以乙未經雙方事先合意,片面未依契約內容履約,構成違約,遂以 A 函解除契約,並要求乙限期繳回已受領之第 1 期補助金 400 萬元。A 函送達於乙後,乙不服,認丁樂團同屬本土樂團,受歡迎程度並不亞於丙樂團,由其巡迴演出,同樣能達到補助並促進臺灣流行音樂之目的,並無違約之情事,更不生繳回已受領補助金之問題。請問:甲若欲實現其追還補助金之金錢債權,應循何種途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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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界定甲乙間的「流行音樂產業補助契約」為行政契約,進而思索行政契約解除後,機關請求返還補助金(公法上不當得利)是否能逕以「行政處分」命返還。作答時須引述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見解,分析自願接受執行約定與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兩種取得執行名義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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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因相對人違反行政契約而解除契約,欲追還已撥付之補助金時,應如何取得執行名義並實現金錢債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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