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A 直轄市為鼓勵其所屬市立學校教師再進修,訂有自治法規(其規定:對於進修碩士班之補助,以每學期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且以 4 學期為限;於核予補助時,得課予應於該市所屬學校服務之年限)據以實施。甲為 A 直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其依該法規規定,向 A 直轄市政府(下稱 A)申請進修 B 大學碩士班之補助。A 作成行政處分,核予補助甲每學期學費 4 萬元(於每學期撥款),為期 4 學期;但甲於碩士畢業後,須在該市所屬學校服務至少 2 年。甲拿到補助,且於碩士畢業後,當年即轉至 B 直轄市所屬學校任教。試問:A 得否向甲追繳其先前所受領之補助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定性A直轄市核准補助並要求服務年限的行為屬於「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接著依照《行政程序法》的邏輯鏈條思考:當受益人(甲)未履行負擔時,原處分機關得依第123條第3款「廢止」該處分;廢止溯及失效後,依第127條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最後必須敘明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展現追繳的正確程序。
附負擔處分之廢止
💡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機關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處分追繳給付。
🔗 追繳補助費之法定程序
- 1 構成要件 — 受益人未履行處分所定負擔(如服務年限)
- 2 行使廢止權 — 依行法123條職權廢止並依124條遵守時效
- 3 效力溯及 — 依行法125條使法律原因溯及既往消滅
- 4 下達追繳處分 — 依行法127條第3項作成書面處分命其返還
- 5 強制執行 — 屆期不還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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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屬「負擔」而非「條件」,其廢止與失效之法理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