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A 直轄市為鼓勵其所屬市立學校教師再進修,訂有自治法規(其規定:對於進修碩士班之補助,以每學期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且以 4 學期為限;於核予補助時,得課予應於該市所屬學校服務之年限)據以實施。甲為 A 直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其依該法規規定,向 A 直轄市政府(下稱 A)申請進修 B 大學碩士班之補助。A 作成行政處分,核予補助甲每學期學費 4 萬元(於每學期撥款),為期 4 學期;但甲於碩士畢業後,須在該市所屬學校服務至少 2 年。甲拿到補助,且於碩士畢業後,當年即轉至 B 直轄市所屬學校任教。試問:A 得否向甲追繳其先前所受領之補助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定性A直轄市核准補助並要求服務年限的行為屬於「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接著依照《行政程序法》的邏輯鏈條思考:當受益人(甲)未履行負擔時,原處分機關得依第123條第3款「廢止」該處分;廢止溯及失效後,依第127條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最後必須敘明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展現追繳的正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