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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三 題

甲為公務員,長年居住於因公務所配住之宿舍。民國 106 年退休時,申請搬遷補償費,所屬公務乙機關以 A 函核發搬遷一次補助費 50 萬元。後乙機關發現甲提供不實資料致誤認為合法現住人,遂於民國 108 年以 B 函撤銷 A 函,並命返還補助費。甲因違法收受補助費,遭起訴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審理判決無罪。甲於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收到法院判決諭知無罪確定。試問:甲得否依據行政程序法,向乙機關申請程序重開,請求撤銷 B 函?(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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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之要件,並抓出核心考點:後續的「刑事無罪判決」是否等於程序重開事由中的「新事實或新證據」。解題須運用「刑罰與行政罰/行政處分獨立」之實務原則,點出法院判決僅為證據之法律評價,不能單憑刑事無罪確定即自動該當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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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事法院之無罪判決,是否構成《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進而得作為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之法定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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