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總統為出席某頒獎典禮,搭乘總統車隊前往典禮場所,通過某路段時,人民甲手持擴音器播放「執政不力,總統下台」等語,並衝向車道作勢衝撞總統車隊。當時負責安全警衛勤務之警察乙立即上前擒抱甲,並將之帶回所屬派出所管束,當場開立執行管束通知書交由甲。管束執行結束後,甲認為警察乙所為之管束行為與通知書違法,應如何提起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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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對警察的行為進行「定性」,區分出「管束通知書」為行政處分,而「擒抱及拘束人身自由之行為」為即時強制之事實行為。接著,因管束已經結束,救濟手段須扣緊《行政訴訟法》第6條,分別論述「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違法」及「類推適用確認已過去事實行為違法」之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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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實施管束之行為與開立管束通知書之定性為何?於管束結束後,人民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及已過去之事實行為,應分別如何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解析】 壹、行為定性與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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