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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總統為出席某頒獎典禮,搭乘總統車隊前往典禮場所,通過某路段時,人民甲手持擴音器播放「執政不力,總統下台」等語,並衝向車道作勢衝撞總統車隊。當時負責安全警衛勤務之警察乙立即上前擒抱甲,並將之帶回所屬派出所管束,當場開立執行管束通知書交由甲。管束執行結束後,甲認為警察乙所為之管束行為與通知書違法,應如何提起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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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即時強制)之定性與救濟機制。看到「管束」應立即定性為「即時強制(事實行為)」;看到「管束執行結束後」,則須敏銳意識到強制程序已終結,無法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事實行為違法訴訟」,並說明其確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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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實施之「管束」及「開立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為何?於管束執行完畢後,人民應依何種途徑尋求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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