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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至國家文官學院受訓,結訓最後一天,因突然強降雨,訓練場地未有足夠防滑設施,且路邊水溝側上的蓋板被雨水沖脫,甲不慎滑倒後摔落水溝導致右膝蓋粉碎性骨折,因此未能完成結訓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乃評定甲訓練成績不及格,必須自費重新訓練。試問:甲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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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受訓人員身分保障」與「國家賠償」雙重爭點。首先確認甲身為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再判斷成績不及格處分之性質以決定行政救濟途徑(復審、行政訴訟)。其次,針對受訓場地缺失導致的受傷,思考《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瑕疵之求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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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對於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分應如何救濟?對於訓練場地設施欠缺導致之體傷應如何請求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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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訓人員權利救濟
💡 受訓人得準用保障法救濟處分,並依國賠法請求設施瑕疵之損害賠償。
  • 受訓人員準用保障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1款,錄取受訓人得準用該法提起保障救濟。
  • 處分救濟程序:針對不及格處分,應依保障法第25條提起復審,不服者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撤銷訴訟。
  • 國賠法責任歸屬: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損害,採無過失責任。
  • 國賠先行程序: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第11條,須先書面協議,不服方得向普通法院提民事訴訟。
🧠 記憶技巧:受訓準用一零二,復審訴訟接力走;設施瑕疵國賠三,協議不成進民院。
⚠️ 常見陷阱:易遺漏受訓人員準用保障法之法源依據,或誤以為國家賠償訴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現行實務由普通法院管轄)。
行政處分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 國家賠償與補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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