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設有甲因多年前出國行蹤不明,其子曾依法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並經法院裁定准許。之後甲突然返國證明其未死亡而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法院亦裁定撤銷。而後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該謄本上註記甲曾受死亡宣告之事,甲認為該註記造成其不利而要求撤銷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問:本題戶政事務所之註記其法律性質為何?甲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行為之定性及行政救濟途徑之選擇。首先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判斷戶籍註記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以界定其為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接著,依據該定性結果,並結合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推導出當人民請求塗銷註記遭拒時,應適用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作為救濟手段。
註記之性質與救濟
💡 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據此判斷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事實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 | — | 單純事實記載或觀念通知 |
| 救濟路徑 | 訴願、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 | 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 典型範例 | 稅捐處分、建築執照 | — | 戶籍註記、政策宣導 |
💬兩者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