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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設有甲因多年前出國行蹤不明,其子曾依法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並經法院裁定准許。之後甲突然返國證明其未死亡而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法院亦裁定撤銷。而後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該謄本上註記甲曾受死亡宣告之事,甲認為該註記造成其不利而要求撤銷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問:本題戶政事務所之註記其法律性質為何?甲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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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行為之定性及行政救濟途徑之選擇。首先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判斷戶籍註記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以界定其為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接著,依據該定性結果,並結合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推導出當人民請求塗銷註記遭拒時,應適用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作為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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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戶籍謄本上註記事項之法律性質,及人民請求塗銷該註記遭拒絕時之行政救濟途徑。 【解析】 壹、戶政事務所註記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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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之性質與救濟
💡 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據此判斷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
法律效果 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 單純事實記載或觀念通知
救濟路徑 訴願、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典型範例 稅捐處分、建築執照 戶籍註記、政策宣導
💬兩者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無效力、事實行;要塗銷、給付行。先定性,後救濟。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在於將機關「拒絕塗銷」的回覆誤認為行政處分,進而寫錯救濟途徑為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辨正 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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