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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瑕疵行政處分之效果,主要包括「無效行政處分」以及「得撤銷行政處分」兩大類型。試說明二者區別標準何在?法律上有何具體之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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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無效行政處分」與「得撤銷行政處分」之核心區別。解題時應先指出區分的理論標準(重大明顯瑕疵說),接著從「處分效力」、「救濟途徑(訴訟類型)」、「職權處置」及「爭訟期間」等層面,具體論述兩者在法律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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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瑕疵行政處分依其瑕疵程度,主要分為「無效」與「得撤銷」兩種,二者之區別標準及法律效果均有顯著不同。 【論述】 一、二者之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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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瑕疵與效力
💡 依瑕疵是否重大明顯,區分無效與得撤銷處分,並決定救濟途徑與期間。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區別標準 重大明顯瑕疵(第111條) 一般違法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未撤銷前具存續力
爭訟救濟 確認訴訟(行訴法第6條) 訴願及撤銷訴訟
時間限制 主張權利無期間限制 受除斥期間與救濟期限制
💬無效為例外,得撤銷為原則;區分核心在於瑕疵是否達到一望即知的重大程度。
🧠 記憶技巧:重明顯為無效,其餘違法皆撤銷;無效確認無時限,撤銷救濟守期間。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無效與得撤銷的救濟先行程序,無效處分須先向機關請求確認而非逕行訴願。
行政處分之轉換 違法行政處分之補正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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