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瑕疵行政處分之效果,主要包括「無效行政處分」以及「得撤銷行政處分」兩大類型。試說明二者區別標準何在?法律上有何具體之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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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無效行政處分」與「得撤銷行政處分」之核心區別。解題時應先指出區分的理論標準(重大明顯瑕疵說),接著從「處分效力」、「救濟途徑(訴訟類型)」、「職權處置」及「爭訟期間」等層面,具體論述兩者在法律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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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瑕疵行政處分依其瑕疵程度,主要分為「無效」與「得撤銷」兩種,二者之區別標準及法律效果均有顯著不同。 【論述】 一、二者之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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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瑕疵與效力
💡 依瑕疵是否重大明顯,區分無效與得撤銷處分,並決定救濟途徑與期間。
| 比較維度 | 無效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行政處分 |
|---|---|---|---|
| 區別標準 | 重大明顯瑕疵(第111條)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 — | 未撤銷前具存續力 |
| 爭訟救濟 | 確認訴訟(行訴法第6條) | — | 訴願及撤銷訴訟 |
| 時間限制 | 主張權利無期間限制 | — | 受除斥期間與救濟期限制 |
💬無效為例外,得撤銷為原則;區分核心在於瑕疵是否達到一望即知的重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