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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請說明行政程序法有關「土地管轄權」概念之意義。(10 分)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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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行政程序法中「土地管轄」定義的理解,以及處分機關違反土地管轄(分為違反專屬管轄與違反非專屬管轄)時,其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無效或得撤銷/無須撤銷)之區辨能力。作答時應引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11條與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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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管轄權之定義,以及行政機關違反土地管轄作成行政處分時之法律效果。 【解析】 壹、土地管轄權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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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轄之違法效果
💡 區分專屬與一般管轄,決定行政處分無效、得撤銷或無須撤銷。
比較維度 違反專屬管轄 VS 違反一般土地管轄
法律效果 處分無效 原則得撤銷
法條依據 行程法第111條第6款 行程法第115條
例外不撤銷 不適用(一律無效) 有權機關應為相同處分時
立法目的 保障權限分配嚴謹性 兼顧程序經濟與效力
💬專屬管轄違反即無效,一般管轄違反則依程序經濟原則判斷是否撤銷。
🧠 記憶技巧:一專屬、二無效;非專屬、可撤銷;若相同、免撤銷。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行政程序法第115條「有管轄權機關仍應為相同處分時無須撤銷」的例外情形,導致論述不完整。
事務管轄 行政處分效力 程序經濟原則 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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