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 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 3 條第 2 款之虞犯事件者,得請求何機關處理之?
- A 地方法院檢察署
- B 少年法院
- C 高等法院
- D 家事法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設置的目的並非為了『定罪處罰』,而是為了對成長中的青少年提供『導正與保護』時,在哪個專門的司法機關中,才配備有專屬的『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來協助處理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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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規範!這題考查的是我國少年司法體系中的核心受理窗口。在實務中,區分「誰有權處理」以及「向誰請求」是非常基礎且關鍵的專業知能。
少年法院的職權定位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Juvenile Event Handling Act)第 18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少年的監督權人、學校或保護機構發現少年有該法第 3 條第 2 款所列的「曝險少年」行為(舊稱虞犯行為)時,法律賦予這些相關人員向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請求處理的權利。這是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精神在於「保護優先」,由具備專業觀護與輔導資源的少年法院介入,能比一般的刑事檢察體系更能達到導正與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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