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五 題
區段徵收之地價補償,採現金補償與抵價地補償並行,請指出該 2 種地價補償方式之差異(10 分)?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有抵押權者,應如何處理(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說明現金補償(發放時機與標準)與抵價地(發放時機、申請期限、配地標準)之差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2條說明處理三七五租約或抵押權需協議並取得同意,否則改發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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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補償與抵價地補償之差異
- 性質與內容: (1) 現金補償:以徵收當期之市價(公告土地現值加成)直接發放現金,地主喪失土地所有權,不再參與區段徵收開發後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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