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四 題
請說明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法律性質為何(3 分)?並請說明範圍內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地上權及抵押權,各應如何處理(1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48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
思路引導 VIP
首先界定三者的法律性質,然後分別就耕地三七五租約、地上權及抵押權在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三種制度下的處理方式進行詳細比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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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性質(3分): (1) 市地重劃:性質上為「土地交換分合」(原物分配),係基於公法上之強制力,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重新整理、交換分合。 (2) 區段徵收:性質上為「原始取得」,由國家透過公權力強制取得私有土地,塗銷原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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