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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五 題

何謂「普通地上權」、「法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6 分)?土地所有權人得終止地上權及地上權人得拋棄地上權之情形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法第832條 民法第876條 民法第841-1條 民法第836條 民法第836-3條 民法第834條 民法第8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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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普通、法定、區分地上權,並依民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終止與地上權人拋棄之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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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上權之定義:

  1. 普通地上權: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
  2. 法定地上權:指非因當事人合意,而係依法律規定直接發生之地上權。例如民法第876條規定,土地及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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