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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五 題

何謂「普通地上權」、「法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6 分)?土地所有權人得終止地上權及地上權人得拋棄地上權之情形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法第832條 民法第876條 民法第841-1條 民法第836條 民法第836-3條 民法第834條 民法第8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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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普通、法定、區分地上權,並依民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終止與地上權人拋棄之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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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上權之定義:

  1. 普通地上權: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
  2. 法定地上權:指非因當事人合意,而係依法律規定直接發生之地上權。例如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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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權種類與消滅
💡 區分三種地上權定義,並掌握欠租終止與天災拋棄之法定門檻。
比較維度 所有權人終止權 VS 地上權人拋棄權
發動主體 土地所有權人 地上權人
欠租/天災門檻 積欠地租達2年總額 因不可抗力無法使用達3年
程序要求 須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付 有租金約定時原則需補償
💬終止權為對違約的懲罰,拋棄權為對權利的處分,兩者皆受法定期限限制。
🧠 記憶技巧:三地定定義,兩年租金終止權,三年天災可拋棄。
⚠️ 常見陷阱:易忽略「有租金約定」時,拋棄權受有天災3年之限制(民850-4),或須支付未到期地租(民835)。
抵押權實行之法定地上權 地租調整請求權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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