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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一 題
我國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為確立地籍、保障人民財產權,設有「土地總登記」及「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兩種登記程序,請就其法律性質、程序要件及法律效果申論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土地法
土地登記規則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土地總登記」與「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區別能力,應分別從法律性質(強制性或申請性)、程序要件(全面辦理或個別辦理)、法律效果(絕對效力等)三大面向進行論述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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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與「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比較如下:
- 法律性質: (1) 土地總登記:具有強制的、系統的、全面整理地籍之性質。依土地法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對特定區域內之全部土地進行測量與權利調查,以建立完整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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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登記與第一次登記
💡 辨析全面強制性的總登記與個別申請的第一次登記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土地總登記 | VS |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法律性質 | 強制性、全面性、系統化 | — | 自願性、個別性、補充性 |
| 發動方式 | 主管機關定期主動公告 | — | 由權利人主動提出申請 |
| 標的範圍 | 特定區域內之全部土地 | — | 浮覆地、總登記遺漏地 |
| 法律效果 | 具絕對效力、確立地籍 | — | 具絕對效力、處分權限 |
💬總登記是建立地籍的根基,第一次登記則是因應環境變動或修補遺漏的動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