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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一 題

我國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為確立地籍、保障人民財產權,設有「土地總登記」及「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兩種登記程序,請就其法律性質、程序要件及法律效果申論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土地法 土地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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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土地總登記」與「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區別能力,應分別從法律性質(強制性或申請性)、程序要件(全面辦理或個別辦理)、法律效果(絕對效力等)三大面向進行論述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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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與「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比較如下:

  1. 法律性質: (1) 土地總登記:具有強制的、系統的、全面整理地籍之性質。依土地法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對特定區域內之全部土地進行測量與權利調查,以建立完整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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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登記與第一次登記
💡 辨析全面強制性的總登記與個別申請的第一次登記之差異。
比較維度 土地總登記 VS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法律性質 強制性、全面性、系統化 自願性、個別性、補充性
發動方式 主管機關定期主動公告 由權利人主動提出申請
標的範圍 特定區域內之全部土地 浮覆地、總登記遺漏地
法律效果 具絕對效力、確立地籍 具絕對效力、處分權限
💬總登記是建立地籍的根基,第一次登記則是因應環境變動或修補遺漏的動態補充。
🧠 記憶技巧:總登強制全面清,一登申請補遺漏;程序公告不可少,絕對效力大家保。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兩者在法律效果上具備相同的公信力(絕對效力),或誤以為第一次登記不需要經過公告程序。
土地法第 43 條公信力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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