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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二 題
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乙二人將 A 地出租予丙興建廠房。現甲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丁,請問:若乙、丙皆欲主張優先購買權,其各自之法令依據為何(5 分)?若乙、丙之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應以何者為優先(5 分)?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應如何證明乙、丙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土地法
土地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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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乙依據土地法第34-1條、丙依據土地法第104條主張優購權;說明物權效力優先於債權效力,故丙優先於乙;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說明登記時之證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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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丙主張優先購買權之法令依據
- 乙之依據: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乙為A地之共有人,故得依此規定對甲之應有部分主張優先購買權。
- 丙之依據: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丙為租地建屋之承租人,故得依此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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