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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一 題

📖 題組:
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立法意旨在促進基地與其上建物所有權之合一,以發揮物之經濟效用,並簡化法律關係。請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優先購買權?(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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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優先購買權之定義:特定人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於出賣人欲出賣標的物予第三人時,有權主張以與第三人相同之條件(同樣價格、付款方式等)優先締結買賣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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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承買權),係指特定人(如地上權人、承租人等)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之約定,當所有權人欲將其財產(如土地或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時,該特定人得向出賣人主張,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所約定之「同樣條件」(如相同價格、相同付款方式等),優先承購該標的物之權利。

小題 (二)

A 君向 B 君租用一筆建地於其上設置一貨櫃屋,並使用螺釘加固於水泥平台上供營業使用,嗣後 B 君因有資金需求出售該土地,A 君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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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土地法第 104 條之要件「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探討「貨櫃屋加固」是否屬於民法上之「定著物」(房屋)。依實務見解,貨櫃屋通常具機動性,難認屬定著物。若不屬定著物,則無土104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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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君對該土地不具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優先購買權,分析如下:

  1. 法律要件: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承租人欲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亦即其地上物必須符合法律上「建築物(房屋)」或「定著物」之定義,具備繼續附著於土地且不易移動之性質。
  2. 貨櫃屋之性質認定:依實務見解,判斷是否為建築物或定著物,須視其是否具備繼續附著於土地,且非毀損不能分離之特性。本題中,A 君所設置之「貨櫃屋」,雖使用螺釘加固於水泥平台上,但其本質上仍為可隨時拆卸移置之構造物(具有機動性),並未達非毀損或變更性質不能分離之程度,因此在實務上多認定其屬「動產」或臨時設施,而非土地之「定著物」或合法房屋。

📜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 10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