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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二 題

請說明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第 104 條關於優先購買權之規定(4 分)?其立法目的為何(4 分)?又相互競合時應如何適用(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34條之1 土地法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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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法第34-1條(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第104條(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內容、立法目的及兩者競合時之優先順序。需清楚點出第104條為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第34-1條為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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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1.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2.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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