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二 題
📖 題組:
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立法意旨在促進基地與其上建物所有權之合一,以發揮物之經濟效用,並簡化法律關係。請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立法意旨在促進基地與其上建物所有權之合一,以發揮物之經濟效用,並簡化法律關係。請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君向 B 君租用一筆建地於其上設置一貨櫃屋,並使用螺釘加固於水泥平台上供營業使用,嗣後 B 君因有資金需求出售該土地,A 君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分析土地法第 104 條之要件「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探討「貨櫃屋加固」是否屬於民法上之「定著物」(房屋)。依實務見解,貨櫃屋通常具機動性,難認屬定著物。若不屬定著物,則無土104之適用。
小題 (一)
何謂優先購買權?(5 分)
思路引導 VIP
解釋優先購買權之定義:特定人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於出賣人欲出賣標的物予第三人時,有權主張以與第三人相同之條件(同樣價格、付款方式等)優先締結買賣契約之權利。
📜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 10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