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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一 題

📖 題組:
有關土地之利用,請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6 分) (一)農業用地是否可設定地上權?(5 分) (二)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用途有哪些(7 分)?有何限制及義務(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農業用地是否可設定地上權?(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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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物權編規定,探討農業用地設定地上權與農育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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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地上權係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農育權係指在他人土地為農業、林業、漁業或牧業之使用為目的,而支付地租之權(民法第850條之1)。 農業用地之主要用途為農林漁牧,如以農育為目的,應設定「農育權」。若於農業用地上設定「地上權」,必須其目的符合農業用地容許作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如農舍、農業設施等),方得為之。故農業用地在符合相關農地管制法規之前提下,得設定地上權,但實務上以農作目的者應設定農育權。

小題 (二)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用途有哪些(7 分)?有何限制及義務(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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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用途種類,並說明建築限制與拆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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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臨時建築之用途(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 (1) 臨時建築物。 (2) 臨時建築之附屬設施。

📜 參考法條

民法第832條 民法第850-1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11條

🏷️ 相關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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