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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二 題

📖 題組:
A 君有一筆甲土地。請依照下列情境回答問題:(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如果甲土地被區段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A 君申請發給抵價地,其抵價地之面積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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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比例及個別地主權利價值之折算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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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規定,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A君應領抵價地面積之計算,是以其被徵收土地之「應領補償地價」,按區段徵收核定發給抵價地之總面積比例(原則為百分之五十,特殊情形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再折算該區段徵收後之「評定區段地價」來計算其實際應分配之抵價地面積。

小題 (一)

如果 A 君將甲土地出租予 B 君建築房屋,然 B 君尚未動工興建,該土地即被劃入市地重劃範圍,並規劃為「兒童遊樂場用地」。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說明 A 君及 B 君間之租賃關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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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或市地重劃相關條文):租用土地建築房屋,因重劃致不能達到租賃目的時,租賃關係之處理方式及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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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規定,出租之土地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B 君向 A 君租地建屋,因土地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兒童遊樂場)致無法建屋,B 君得向 A 君主張終止租約。此外,承租人(B 君)得向出租人(A 君)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以彌補其損害。

小題 (三)

如果甲土地一部分被徵收後,剩下的殘餘部分土地不足以利用時,而 A 君又已死亡,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說明應如何申請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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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殘餘土地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期限,以及所有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如何行使(得由繼承人會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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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因原所有權人 A 君已死亡,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該申請權為財產權之一種,應由 A 君之「全體繼承人」承受。故應由全體繼承人於法定之一年期限內,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併徵收之申請。

📜 參考法條

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 相關主題

土地徵收、區段徵收與徵用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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