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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二 題

📖 題組:
關於區段徵收,請回答下列問題:(3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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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權利義務終止的時點,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通常是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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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但屬依同條例第11條協議價購者,依其契約約定。

小題 (一)

請說明土地地價補償費如何計算?(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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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區段徵收之土地地價補償標準,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按被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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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小題 (三)

該開發方式必須符合哪些公益性及必要性條件?(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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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要件,需從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及永續發展等面向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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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就事業實質進行評估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時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

  1. 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弱勢族群安置計畫及生活重建程度。
  2. 經濟因素: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農業產值、交通便利、產業鏈及就業機會之影響。

📜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2 條

🏷️ 相關主題

土地徵收、區段徵收與徵用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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