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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三 題

國家徵收私有土地後,若不依原核准徵收目的事業使用或徵收後一定期間不實行使用,顯與徵收土地目的不符,為保障人民權益,防止政府濫用公權力,允許原所有權人得以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請問收回權的立法目的為何(4 分)?並說明土地徵收條例中,有關收回權的生效要件為何(10 分)?另請說明收回權的消滅原因(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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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收回權」規定。考生需先論述收回權保障人民財產權、督促機關落實徵收計畫之立法目的,再列舉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各款生效要件(如未依計畫開始使用、未依計畫繼續使用滿五年等)。最後點出收回權消滅的原因,如除斥期間經過、已發布廢止徵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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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收回權之立法目的: 土地徵收係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強制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權力行為。若需用土地人取得土地後,未依核准計畫使用或遲不使用,則原徵收之公益目的即不存在,原強制剝奪私人財產之正當性即告喪失。因此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權,一方面係為了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符憲法第15條精神),防止政府濫用徵收公權力;另一方面亦可督促需用土地人審慎評估徵收需求,並確實按計畫執行事業。
  2. 收回權之生效要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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