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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二 題
A 君之先祖於日據(治)時期原所有一筆土地,並有明確之權利登載,然該地於臺灣光復前因河道變遷而流失塌沒。其後,該土地復於民國 80年間自然浮覆,惟 A君之家人(繼承人)當時並未察覺致未申辦所有權回復登記。嗣後,地政機關於民國 90 年間辦理該地區之地籍圖重測,因 A 君家人未於重測公告期間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提出異議並設立界標,地政機關遂依調查結果,將該筆土地(重測後另編新地號)以無主土地為由,逕行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請問今 A 君得否主張物上請求權?(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 12 條
民法第 767 條
民法第 125 條
思路引導 VIP
首先指出私有土地流失後浮覆,所有權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之精神(或實務見解)於浮覆時當然回復,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接著探討未經登記之所有權回復,是否適用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以及消滅時效(釋字第107號、最高法院見解指出未登記之土地物上請求權仍有15年時效之適用)。最後計算時效是否完成,判斷A君得否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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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君之物上請求權主張是否成立,分析如下:
- 土地所有權之當然回復: 依實務見解及土地法第12條規定之法理,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流失時,其所有權消滅;但日後該土地再次自然浮覆,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所有權即依法「當然回復」,無須以地政機關之回復登記為生效要件。故民國 80 年土地浮覆時,A 君及其家人已依法取得該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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