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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四 題

主管機關於何種情形下應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臨時個案變更(10 分)?又土地權利關係人如何回饋(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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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都計法第26條(通盤檢討,每3-5年)、第27條(迅行變更條件),以及第27-1條關於提供公設用地或繳納代金等回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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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與臨時個案變更之情形

  1. 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2. 臨時個案變更(迅行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7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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