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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六 題

請說明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須符合哪種情形始得變更(10 分)?並請說明前揭變更之法律性質及人民得否提起行政救濟(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都市計畫法第27條 司法院釋字第156號 司法院釋字第742號 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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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都市計畫法第26條的定期通盤檢討變更,與第27條的迅行變更條件。接著分析都市計畫變更的法律性質(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並依據釋字742號及現行行政訴訟法說明人民提起行政救濟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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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市計畫得變更之情形(10分): (1) 定期通盤檢討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應視實際情況,每3年或5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2) 迅行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隨時辦理迅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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