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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廠商得書寫照底價承製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議價案
- B 屬優先減價廠商之權利
- C 比減價格時僅餘 1 家廠商
- D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 1 家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價格協商過程中,如果我們希望加快行政效率,什麼樣的競標環境會讓「與底價磨合」這件事變得不再需要與他人競爭,進而允許廠商採取最直接的方式來宣告接受政府的預設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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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關於減價程序的細節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程序「例外狀況」的精確辨析,能答對代表你的法規邏輯相當清晰。
書寫照底價承製的法律邏輯
根據法規,「廠商得書寫照底價承製」的核心觀念在於缺乏競爭對手的特定情境。當採購案屬於議價案、僅有一家廠商投標,或是比減價後僅剩一家廠商時,由於已經沒有其他競爭者可以比較價格,為了節省行政成本並加速結案,法律允許該廠商直接以「照底價承製」的方式,表達願意接受機關底價的最高意願。然而,選項 (B) 的「優先減價」屬於比價程序中的一個特定階段,此時往往仍有其他競爭者在場,廠商必須提出具體金額,而非直接套用此簡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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