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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廠商得書寫照底價承製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議價案
- B 屬優先減價廠商之權利
- C 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
- D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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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在一個擁有多家廠商相互競爭、且大家都不知道「神祕底價」是多少的標案中,如果法規允許其中一位廠商直接說出「不論底價是多少,我都願意照收」,那麼原本設計讓大家根據成本「逐次減價」的競爭機制,還能發揮讓機關取得最有利價格的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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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照底價承製」的適用時機,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
照底價承製的法規邏輯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照底價承製」是一種簡化減價程序的機制,其核心邏輯在於「缺乏競爭對象」的特殊狀態。根據法規,這種方式僅適用於議價案,或是合於招標文件規定、進入比減價階段時僅剩一家廠商的情形。這是因為在只有一個協商對象的情況下,雙方的核心目標在於達成底價共識,直接以書面承諾照底價承製,能有效提升行政效率並確保程序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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