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36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8 號解釋,下列何者並非處罰法定主義之下,應透過法律明訂之項目?
- A 受罰主體
- B 應當受罰之違法行為
- C 處罰之效果,處罰之上限與下限
- D 處罰的裁量基準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已經規定了『誰』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處以『多少金額』的罰鍰,那麼當行政機關為了讓內部同仁在判斷『具體要罰多少』時有一套標準,而訂定出的內部作業手冊,這份手冊的性質屬於處罰的『核心要件』,還是屬於機關『行使權限時的參考』呢?這兩者在法律層級上的要求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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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這個選項,代表你對處罰法定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的範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學知識的學習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法律保留原則與處罰核心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38 號解釋,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行政處罰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這意味著會對人民權利產生重大影響的關鍵要素,包含受罰的主體、違法行為的態樣,以及處罰的法律效果(包含處罰的種類與金額的高低限),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由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來規範,這就是所謂的處罰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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