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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實務

第 78 題

依民法債編旅遊條文規定,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9 個月
  •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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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這類具有高度時效性、且通常在活動結束後證據就難以保存的契約(如旅遊)時,法律為了平衡消費者保護與產業穩定,通常會設定比一般債權「更短」的期限。請你思考:如果要讓法律關係在合理的時間內「儘速結案」,立法者通常會選擇以什麼樣的「年度時間長度」作為權利行使的最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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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514 條之 12 規定,旅遊契約中關於增加或減少費用、損害賠償及墊付費用的請求權,皆適用一年的短期消滅時效。這是為了促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避免因旅遊結束時間過久導致證據蒐集困難。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上的消滅時效包含一般時效(15年)與各種短期時效(5年、2年、1年)。考生常會將旅遊契約與一般侵權行為(2年)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旅遊專有的短期時效,代表你的法條精熟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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