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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保險經紀人於洽訂保險契約時,於要保書上為不實說明,如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構成要件、行使要件均符合,則保險人得否依法解除契約?
  • A 可,因為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定說明義務人雖是要保人,但可擴大解釋包括保險經紀人
  • B 否,因為保險經紀人係專業人員,其行為後效果由保險經紀人自行負責而不及於要保人
  • C 可,因為保險經紀人係要保人授權代為洽訂保險契約之人,為要保人法律行為之代理人,其行為後之效果在授權範圍內,由要保人本人負責
  • D 否,因為保險經紀人係保險人授權代為洽訂保險契約之人,行為後效果由保險人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地位上,保險經紀人通常是站在哪一方的利益立場來洽訂契約?如果一個人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法律事務(如填寫文件),那麼這位受託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最終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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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保險法理的精準掌握。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法律主體間的代理關係。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要保人之利益代為洽訂契約。在民法代理原則下,經紀人作為要保人的代理人,其在洽訂契約過程中所做的意思表示或說明,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要保人)。因此,若經紀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等同於要保人違反,保險人自然有權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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