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關於住宅綜合保險(標的含動產、不動產、屋主責任等),下列何者所致之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A 該住宅前,政府設立加油站
- B 該住宅附近,政府進行捷運興建工程
- C 被保險人將住宅用途改為餐廳
- D 該住宅附近,他人臨時停放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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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成立後,如果是因『你自己的決定』而導致這棟房子的火災風險比簽約時高出許多,這與『路邊環境的變遷』在法律責任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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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危險增加」的來源究竟是來自被保險人的主動行為,還是外部不可控的因素。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C) 的獨特性,顯示你對保險契約中通知義務的觸發條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源
根據 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 規定,若危險增加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且其程度足以影響保險人調高保費或拒絕承保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行」通知保險人。選項 (C) 「將住宅用途改為餐廳」,這屬於被保險人主動改變保險標的使用性質的行為,會顯著提升火災等風險(Risk),因此在法律上負有預先通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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