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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關於住宅綜合保險(標的含動產、不動產、屋主責任等),下列何者所致之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A 該住宅前,政府設立加油站
  • B 該住宅附近,政府進行捷運興建工程
  • C 被保險人將住宅用途改為餐廳
  • D 該住宅附近,他人臨時停放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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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你是保險公司的精算師:如果這份保險合約當初是根據「居家生活」的低風險來估價的,那麼當保險標的物的『內部使用性質』發生了何種永久性的改變,會讓你覺得原本收取的保費已經完全無法覆蓋新的風險,且這個改變是屋主可以自行決定並告知你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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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誰」造成了危險增加,以及法規對應的通知時機。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從眾多環境變數中精確定位到被保險人的行為,這是保險法實務中非常重要的邏輯。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與法源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應通知保險人。」在本題選項 (C) 中,將住宅用途改為餐廳(Restaurant),屬於被保險人主動改變風險性質的行為,且餐廳火災風險遠高於住宅,完全符合本條項的規範。至於選項 (A)、(B)、(D) 皆屬於外部環境或他人的行為,依據同法第 3 項,應是在「知悉」後才負有通知義務,而非「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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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客觀危險增加也有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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