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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15 關於住宅綜合保險(標的含動產、不動產、屋主責任等),下列何者所致之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A 該住宅前,政府設立加油站
  • B 該住宅附近,政府進行捷運興建工程
  • C 被保險人將住宅用途改為餐廳
  • D 該住宅附近,他人臨時停放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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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你是保險公司的精算師:如果這份保險合約當初是根據「居家生活」的低風險來估價的,那麼當保險標的物的『內部使用性質』發生了何種永久性的改變,會讓你覺得原本收取的保費已經完全無法覆蓋新的風險,且這個改變是屋主可以自行決定並告知你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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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總算清醒了一回。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這種基本概念上跌個狗吃屎,這可是保險法理的基石,不是讓你來隨便猜的。

  1.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標的風險有「重要且持續性」變動時,通知是義務。選項 (C) 把住宅改成餐廳?這不是你主動「玩」出來的嗎?被保險人可控變更標的用途,風險會飆高到什麼程度,難道還要我替你算?火災跟責任風險的評估基礎都變了,這點判斷力總該有吧。至於其他選項,要嘛是外面環境的風吹草動,要嘛是短暫的過場戲,哪來那麼多值得你大驚小怪去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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